關于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推行承諾輕罰制度的通知
建法規〔2024〕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司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陽、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司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在推行輕微免罰和告知承諾制的基礎上,決定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推行承諾輕罰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堅持執法為民理念,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違法容錯機制,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樹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良好形象。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承諾輕罰內涵
承諾輕罰是指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開展執法活動中,對清單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如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并改正違法行為的,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予處罰檔次內的最低標準給予處罰。
(二)編制承諾輕罰事項清單
1.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司法廳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項及執法活動中經常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能和執法實際,從《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中選取了違法行為具有代表性、違法情節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等行政處罰事項,編制形成《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承諾輕罰事項清單》,并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作為全系統普遍適用承諾輕罰的依據。
2.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違法情形,不納入清單。
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際需要,對承諾輕罰事項清單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三)明確適用條件
1.屬于《承諾輕罰事項清單》所列事項;
2.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
3.當事人能夠當場或者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不再實施違法行為;
4.積極配合執法。
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當事人再次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同一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規范適用程序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從輕處罰的,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外,還應當按下列要求實施輕罰:
1.向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依法聽取并核實;
3.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確認后,自愿承諾改正并簽署《承諾書》;
4.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載明適用承諾輕罰有關情況;
5.當事人按承諾書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踐諾情況;
6.核查并如實記錄當事人承諾事項的踐諾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推行承諾輕罰制度,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守法治為民的重要實踐,是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認真抓好落實。
(二)規范執法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嚴格規范承諾輕罰執法行為,嚴格遵循適用程序,準確把握適用尺度,體現執法溫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同時要防止以“承諾輕罰”為借口消極執法、辦人情案。
(三)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加強對承諾輕罰制度的跟蹤指導,推進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對涉嫌違規執法、以權謀私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維護行政執法權威和公信力。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認真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在執法中普法,開展說理式執法,加強對當事人教育引導,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承諾,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承諾輕罰事項清單(第一版)
2.承諾書式樣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司法廳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承諾輕罰
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1 |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2 |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的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
3 |
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4 |
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5 |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6 |
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7 |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8 |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
9 |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10 |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11 |
施工單位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
12 |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3 |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4 |
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5 |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16 |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17 |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工程監理單位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
18 |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
19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20 |
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的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違反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
21 |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未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
22 |
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
23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24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
25 |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26 |
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附件2
承諾書
案號:
當事 人基 本情 況 |
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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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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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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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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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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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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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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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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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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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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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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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行為 告知 |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下列違法事實: 根據 (注明適用法律依據名稱、條、款、項) 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予以改正。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整改完畢。 該違法行為滿足《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承諾輕罰事項清單》的適用條件,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宣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領域承諾輕罰事項清單》的有關內容。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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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 人承 諾 |
執法人員已向本人(單位)告知違法行為,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沒有異議,并自愿承諾: 立即予以改正。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或整改完畢,并報告改正或整改情況。 遵守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再實施違法行為。 若本人(單位)違反上述承諾或再發生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愿意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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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諾 情況 |
(注明當事人落實承諾的情況,核查后由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