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影響了建筑勞務企業發展?
來源:中國建設報
在12月20日的“建筑市場”版上刊登了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企業經營和勞務管理分會承擔的《建筑業勞務用工方式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建筑勞務用工方式和勞務分包企業現狀”,系統分析了當前我國建筑勞務用工的有關情況。本期“建筑市場”版繼續刊出該報告的另一部分重要內容——“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以饗讀者。
自從2001年原建設部在建筑企業資質標準中設立勞務分包作業企業以來,勞務分包企業曾經有過較為健康的發展時期,特別是對于改革建筑業勞務用工制度、形成勞務分包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近些年,勞務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和政策管理上呈現出一些影響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問題。目前,各地區、各行業集中反映的情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現實困境
首先,勞務分包企業“空殼化”傾向日趨嚴重,難以形成穩定的、高素質的新型建筑業產業工人隊伍。
建筑施工企業實行管理層和作業層相分離的體制改革后,勞務企業和勞務隊便成了施工生產一線的主力軍。盡管國家以及各級政府先后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鼓勵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這一新生事物的發展,但是由于體制、環境、政策及勞務企業自身存在的種種原因,勞務企業不僅沒有實質性地發展起來,而且出現了萎縮的趨勢,多數勞務企業缺乏相應的企業管理和技術人才,更不注重對農民工的培訓、安全教育和管理。據部分省市的統計,有些地區勞務分包企業的“空殼化”比例高達62%以上。這類勞務企業只有少數幾個管理人員,承接到勞務分包任務后,臨時拼湊農民工隊伍,而大多數農民工缺乏組織、受教育程度較低、未經職業培訓就進入建筑行業,職業技能和整體素質不高,難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在許多地區,勞務層基本為“包工頭”形式的作業隊、短期合同用工、派遣工等臨時性務工人員,尤其是“包工頭”形式的勞務用工方式一直存在,造成了建筑勞務市場的無序競爭,出現了一批“有資質、無隊伍”、“有企業、無管理”的勞務企業,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落實,導致違法分包、掛靠、惡意討薪行為屢屢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依然存在。
還有許多勞務企業法紀觀念淡薄、缺乏責任感,一旦出問題就向總承包方、業主和政府部門推卸責任,自己逃之夭夭。過后又重新注冊,改頭換面進入建筑勞務市場。此外,也存在部分勞務企業涉黑現象,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借口,組織社會閑雜人員、甚至與黑惡勢力、高利貸公司相勾結,非法、暴力逼迫總承包企業、業主、政府部門就范。
勞務人員質量安全意識和職業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多數農民工是在找不到其他合適工作崗位的情況下進入建筑行業的,丟了鐮刀拿起瓦刀,沒有經過必要的從業常識和職業技能培訓,安全質量意識淡薄。同時由于勞務人員流動性較大,大部分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不愿意承擔對勞務人員的技能培訓,多數勞務企業也沒有實力對勞務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導致高水平的技術工人匱乏,工程質量受到影響,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部分勞務企業,注冊資本金規模小,抵御所面臨風險的能力不足,且由于人工費定額標準與市場實際工資差距較大,人工成本越來越高,勞務分包企業利潤越來越低,難以負擔從業人員的各項保險、技能培訓以及各項稅費,進而留不住技術能力強的和復合性人才,穩定的產業工人隊伍無法形成,企業難以成長壯大。
其次,勞務隊伍的選擇難以規范,施工過程監管難以到位。
隨著建筑施工企業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管理密集型轉化,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變化。項目經理的利益與項目的盈利狀況緊密相連,項目經理的自主權加大,項目經理在選擇勞務隊伍時往往側重于報價的高低,致使勞務公司難以與個體包工頭競爭,勞務掛靠、層層分包現象屢禁不止。在選擇勞務隊伍時,招標程序難以規范。有的業主或地方官員,以各種方式干預勞務分包招標活動。這樣,勞務隊伍的招標成為走過場的幌子,難以保證勞務隊伍的業務技能水平,更有甚者,勞務分包人依仗與業主、政府官員的關系,在施工過程中不服從總包方的管理,協調難度大,使總包方十分被動。
通常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都有一套系統完整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然而實行勞務分包以后,這些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往往只能貫徹到勞務隊,而不能很好地落實于勞務人員。特別是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管理體系、技術操作規程、企業管理制度等很難縱深滲透到每一個操作崗位,技術交底流于形式,施工日志缺失,安全管理不善,材料浪費嚴重。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勞務作業人員缺乏系統的培訓,綜合能力和素質較低,難以接受和理解企業管理系統的實質要求,只是憑自己的理解和經驗做操作。另一方面,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勞務人員缺乏約束力。勞務人員只服從他的直接雇主指揮而不服從施工總承包企業人員的管理,致使現場施工的制度、措施以及新工藝、新標準貫徹落實不力,工程質量水平難以保證,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一些勞務分包商承攬工程后,還會將工程進行二次、三次分包,造成管理成本和跨度過大,執行力下降。一些“包工頭”為了獲取利潤,采取多種手段克扣工人工資,或為了拿到工程進度款,煽動農民工組織集體討薪。施工企業本身就存在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在工資支付不到位、溝通不及時的情況下,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
再其次,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供不應求形勢嚴峻。目前,真正符合國家資質標準要求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數量少,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一方面,勞務分包企業的規模制約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勞務企業準入門檻較低,大多數農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隊伍組織渙散,整體素質不高,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建筑業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礙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最后,勞動糾紛、勞動爭議增多,勞務工人的利益難以維護。當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壓價、墊資甚至惡意競爭屢見不鮮,由于建筑勞務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波動較大,導致勞務企業經營風險增大。在這種大環境下,勞動糾紛、勞動爭議增多,勞務人員的利益難以維護。具體表現在:一是在勞務分包過程中,勞務企業往往處于劣勢,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不能真正處于平等地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往往將部分工程承包風險轉移給勞務企業,在勞務企業整體實力較弱、抗風險能力不強的情況下,一旦出現意外,就會發生群體性糾紛,如拖欠勞務人員工資問題。二是許多勞務分包企業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不能為勞動者提供必要、足夠的勞動保護。而勞動者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流動性強,工傷、職業病就容易發生,且得不到應有的治療和補償,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勞務人員維權的渠道不暢。因而,當勞動爭議和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時,勞務人員往往不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進行解決,而是采取一些過激的行為和不正當的方式維權,導致矛盾激化,形成社會不穩定事件。四是勞務人員的弱勢地位和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對維權的政策、法規了解不夠,不能夠很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政策瓶頸
一是勞務企業資質審批與動態管理相脫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目前勞務企業的資質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地級市,但由于建筑勞務用工流動性強的特點,造成在行業管理上、在區域管理上的對勞務企業動態管理出現斷層脫節現象。省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省勞務企業的狀況心中無數,落實上級關于勞務用工方面的政策要么成了“傳聲筒”,要么出現“腸梗阻”,勞務企業的經營狀況、人員變化情況、企業法人、名稱變更、年檢情況,業務主管部門不了解,監管也就無從談起,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同時,有些地方勞動人事部門和建設部門對建筑勞務用工的管理職能不清,責任不明,使勞務企業缺乏歸屬感,遇到問題沒人管。此外,由于勞務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在地級市,各地區在審批的標準和門檻上把握不統一,甚至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不嚴,缺乏監管,一些突擊成立的勞務公司形同無資質的臨時包工隊,有的成為“二道販子”,有的抱著撈一把就走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想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發工資,甚至卷款一走了之。用工單位無從了解、也無法辨別勞務隊伍真實資格,導致冒名頂替、以次充好等情況時有發生。
二是勞務分包制度配套的法規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國建筑勞務分包尚缺乏明確的、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各項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國家對建筑勞務分包的管理還僅僅停留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層面(如原建設部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而對于建立勞務分包制度則缺乏一定的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約束。同時,由于我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建立較晚,全國大部分地區也缺乏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在浙江、江蘇、湖北、山東、陜西、重慶等省市調研過程中發現,總承包企業普遍反映目前缺乏相關的指令性或指導性法規引導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健康發展。例如,勞務價格的定額體系、勞務取費標準等都是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
保障欠缺
一是建筑業勞務工人培訓尚缺乏資金保障。近年來,盡管農民工教育培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視,但由于建筑業農民工教育培訓制度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很多培訓只是走形式,無法滿足農民工群體的實際需求,從而導致建筑業勞務工人操作技能也無法得到加強,素質也無法得到實際提高,這無疑帶來了一系列的惡性循環,不利于建筑行業的整體發展,還有可能帶來很多潛在的問題,如農民工工作效率低下、工傷事故預防能力不足等問題。
二是建筑業勞務工人社會保險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一方面,勞務企業出于成本考慮不愿意也沒有能力為量大面廣的勞務人員繳納社保;另一方面,由于勞務人員自身流動性強,且大多數勞務工人均來自農村,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再加上現行社保制度政策方面有一定限制,全國社會保險沒有聯網,無法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種種原因,極大影響了勞務人員對上社會保險要求的積極性,并造成了部分社會保險金的浪費,不利于農民工群體向產業工人的轉化。
以上各種現象和問題,如果任其蔓延,對建筑業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和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企業經營和勞務管理分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