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發布時間:2016-05-20 信息來源:六安市重點工程管理局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控制投資成本,促進工程施工單位依法依規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本級、金安區、裕安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園區范圍內,使用政府性資金(含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的誠信評價管理。
第三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行為按雙方合同約定執行后,應按本細則要求進行誠信評價。
第四條 誠信評價應遵循誰評價、誰負責,誰處理(罰)、誰負責原則。
第五條 本細則評價主體為建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六條 本細則評價對象為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施工單位、單獨發包的分包工程施工單位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誠信評價在每項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即工程開工(以項目開工令為準)至工程竣工決算,每季度集中開展一次,平時結合施工單位標后履約情況,適時進行,動態發布。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誠信評價計分實行100分制。
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誠信評價得分最高為100分,最低為0分,由基準分、良好行為加分、不良行為扣分組成(基準分+良好行為分-不良行為分)?;鶞史譃?0分,良好行為40分,實行加分制;不良行為60分,實行扣分制。
對施工單位的具體評價內容和計分標準詳見附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誠信評價應由建設單位組成3人及3人以上評價小組進行評價,填寫《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單位誠信評價計分表》(以下簡稱《誠信評價計分表》,由評價人簽名后報建設單位研究確定,并加蓋單位公章。評價小組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評價小組應廣泛征詢監理等單位意見,收集評分依據等評價證明材料,并交建設單位妥善保存。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將《誠信評價計分表》在每評價周期后10日內提交建設主管部門和市招投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時抄告被評價對象。其中:
市直有關單位或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將《誠信評價計分表》提交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金安區、裕安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園區政府(管委)或受其管理的機構投資建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將《誠信評價計分表》提交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通過登錄公共資源誠信評價信息系統提交《誠信評價計分表》,也可以將《誠信評價計分表》書面送達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到提交的《誠信評價計分表》當日,在六安市招投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誠信評價計分表》有異議的,應自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書面異議,對異議事項須附證明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同時向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發出暫停記分公示的通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異議人。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決定受理的異議,經審查,對異議事項分別作下列處理:
(一)異議成立,需要修改評價計分的,在答復異議人同時將原提交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誠信評價計分表》予以撤回,并將新的《誠信評價計分表》提交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二)異議不成立,書面答復異議人同時通知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繼續按原誠信評價計分表分值計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答復不服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期間繼續按原《誠信評價計分表》計分公示。
投訴結果改變施工單位計分的,不溯及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的招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在《誠信評價計分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建設單位暫停計分或撤回原評價計分表申請的,將建設單位《誠信評價計分表》分值計入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信息系統,并予以生效。
每次評價計分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八條 對于在評價期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安全、質量責任事故,或嚴重違約行為且已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給予處理的企業,誠信評價計為零分。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在評價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的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違約行為且已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給予處理的,取消其兩年內在六安市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中擔任項目班子成員資格。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評價當日對施工單位的評價得分為兩年內建設單位所有評價計分加權平均值,以此類推,按兩年期滾動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六安市公共資源建筑施工企業項目建設單位誠信評價計分表
評價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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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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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招標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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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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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子項 |
評價指標 |
分值 |
計 分 標 準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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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為 |
現場管理 |
10 |
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建設單位采納降低造價的,需經造價管理部門認定,單項工程造價降低不低于10%且降低價格的總額不低于10萬元的,加4分; 2.因承包人施工管理得當,縮短總工期的10%,加3分; 4.關鍵崗位人員按投標文件全部配置到位、到崗履職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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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控制 |
10 |
1.工程中積極推廣應用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加3分; 2.獲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加6分,獲市級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加3分; 3.在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查中獲得表彰或通報表揚的(以正式文件為準),加4分; 4.在工程質量檢查中,獲得建設單位表彰的(以正式文件為準),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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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 施工 |
10 |
1.在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獲得表彰或通報表揚的,加6分; 2.在工程日常檢查中,安全文明施工獲得建設單位表彰的(以正式文件為準),加3分; 3.施工期間,在降噪、防塵等文明施工方面,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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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為 |
其他良好 行為 |
10 |
1.在本單位的建設項目中,應業主請求,積極配合、支持搶險、創文等工作,表現突出的施工單位,加5分; 2.積極支付農民工工資,未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群訪的,加4分; 3.其他方面受建設單位通報表彰的(以正式文件為準),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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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 |
社會影響 |
8 |
1.建設項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被有關監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扣8分; 2.引起較大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秩序的,扣8分; 3.非建設方原因,施工單位單方面中斷達7天以上履行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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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 生產 |
10 |
1.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出現較大事故的,扣10分; 2.發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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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 生產 |
8 |
1.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永久性質量缺陷,影響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標準使用,扣8分;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扣6分; 2.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質量、安全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扣6分; 3.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未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評審的,扣5分; 4.塔吊、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未辦理使用登記擅自使用的,發現一起扣4分,扣完為止; 5.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發現一起扣4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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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管理 |
8 |
1.項目經理考勤不合格的扣5分(項目經理上崗率不足80%的扣分); 2.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履行相關程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扣8分; 3.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內容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的,扣8分; 4.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考勤不合格的扣3分(關鍵崗位人員上崗率不足60%的扣分); 5.未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同意,擅自變更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發現一起扣2分,扣完為止; 6.未對分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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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考核 |
8 |
1.因自身原因,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延誤工期的,按批準后的進度計劃,延誤一個月以下,扣5分;延誤一個月以上,扣8分; 2.因施工方原因滯后計劃工期一周以上未建立有效趕工措施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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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
3 |
1.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未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的扣2分; 2.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內容采取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的,扣2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引起糾紛的,扣3分; 4.施工現場揚塵治理不力的,扣2分;受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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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 |
8 |
1.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工資款的,扣3分; 2.未對農民工實行實名管理造成勞資糾紛的,扣5分; 3.發生農民工因被拖欠工資造成群訪或阻擾施工、影響公共交通等群體性事件的,一次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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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及保修責任 |
7 |
1.工程竣工驗收后,不按時整理和提交相關竣工資料、不配合業主進行結算的,扣3分; 2.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及時返修并重新驗收的,扣4分; 3.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書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扣3分; 4.保修期內對發生的質量問題,不及時維修,扣4分;拒不維修,扣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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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得分 |
基準分+良好行為分-不良行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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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單位:(蓋章) 評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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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每單項加(扣)分累計分值不超過單項權重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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