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07 信息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省將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業以及工程項目的各類保證金,并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根據相關要求,我省保留的保證金只有4項,將進一步減輕建筑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
啟動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再排查再清理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清理各類保證金。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全面排查清理與各類保證金有關的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排查清理,2016年12月上旬完成相關制度的修訂或廢止工作。
三是要在2016年8月8日前重點厘清本地區以下情況:應取消的保證金種類、涉及項目、收取單位、收取金額;保留的保證金中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的項目、收取單位、應返還金額;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情況并將清查情況報清理規范保證金辦公室。
切實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
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加快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對于納入安徽省預選名錄的工程建設誠信企業,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投資項目先行推行銀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證保險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保函業務時,應根據企業信用情況,實行差異化管理;對我省“走出去”工程建設企業給予保函優惠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確保按時返還保證金
對取消的保證金,收取單位應立即退還,確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還到位。對保留的保證金中逾期未返還及超額收取的部分,收取單位應在2016年12月上旬返還完畢,建筑業企業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及逾期利息的,政府、法院等有關部門應予支持;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可行的辦法,于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對保留的保證金中未到返還時限的,應于到期前1個月進行警示;確保按時返還。
嚴格保留的保證金管理
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建筑工程投標總價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比例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嚴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22號)要求,實行差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