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6〕227號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建設委)、行業主管局,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省有關部門: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為安徽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獎勵。為規范評審工作,現將《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辦法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加快我省建筑業的技術進步,加強工程項目科學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規范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評選表彰活動(以下簡稱“黃山杯”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
“黃山杯”獎由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評選發布。實行總量控制,每兩年評選一次,不超過200項。
申報名額根據各市(省直管縣)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管理狀況和質量創優活動開展等情況確定。
第三條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成立“黃山杯”獎評審工作委員會,并下設辦公室(設在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具體負責“黃山杯”獎的評選組織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制定評選辦法、評選條件,建立專家庫。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包括交通、水利)、建筑業企業按條件推薦專家,經遴選后組成“黃山杯”獎專家庫,每年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每年更換三分之一,原則上每位專家連續參加核查工作不超過3年。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 參與評選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黃山杯”獎工程評選應遵守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技術標準。“黃山杯”獎的評選堅持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公開、公平、公正,企業自愿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黃山杯”獎的評選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已經實現設計功能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建建設工程。具體工程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工業建設項目,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工程,承建了主體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單位。
(四)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第七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不得超過三家且應承擔設備、電氣安裝,以及裝飾裝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單位。
第八條 下列工程不納入評選范圍:
(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核查的;
(三)已經參加過“黃山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申報工程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仍有甩項(包括初裝修建筑)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報項目沒實行信用綜合評價的;
(六)申報工程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七)申報工程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地、節能、環保的規定,已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是納入創優計劃的工程;
(三)獲得下列獎項之一的工程:市級優質工程獎;省級專業部門優質工程獎;省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小區)稱號;省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稱號;
(四)申報工程應為已經竣工的工程,且經過冬、夏季的使用檢驗未發現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先進水平;
(五)申報工程所在市(省直管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同意推薦;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應由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門同意推薦。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黃山杯”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申報。“黃山杯”獎的申報資料由組織申報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第十一條 “黃山杯”獎的申報程序:
(一)制定創優計劃。計劃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申報單位應制定包括質量目標、創優措施和創優組織管理等內容的創優計劃,于開工后一個月內將創優計劃報市(省直管縣)質量監督機構(包括交通、水利)。市(省直管縣)質量監督機構(包括交通、水利)將納入本地“黃山杯”獎創建項目的創優計劃,于開工后三個月內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在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二)提交申報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由申報單位向市(省直管縣)建設主管部門申報;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向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門申報。
(三)推薦申報。市(省直管縣)建設主管部門,省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黃山杯”申報條件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申報名額內向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申報。
第五章 工程評選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創優重在過程管理。各市(省直管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包括交通、水利)應加強創優過程監管,通過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檢查系統(監管通)對納入創優計劃的工程開展全面檢查,其中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階段必須檢查,并出具創優監督報告。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省級質量檢查,對創優項目進行重點抽查。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市(省直管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由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的工程項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定的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全面核查或按比例核查,核查項目按“雙隨機”方式確定,核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承建單位創建情況介紹。重點介紹工程基本概況、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及亮點;
(二)聽取質量監管部門對工程創建各階段檢查評估意見的介紹;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調查使用單位(住宅工程為住戶)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使用單位出具書面意見,住宅工程按戶進行問卷調查;
(五)查閱工程資料,包括工程建設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驗收資料等;
(六)召開核查組會議,形成核查報告,并對核查工程項目進行排序。核查報告需經核查組組長簽名負責,排序表需經核查組全體專家簽名確認;
(七)反饋核查情況。核查組集中反饋工程核查情況,對因核查不通過而造成的申報指標缺額,不得補報新的項目。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評審工作委員會召開“黃山杯”獎評審會。評審工作委員會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同志、專家組組長、市(省直管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市(省直管縣)評委不超過評委總數三分之一。專家組組長和市(省直管縣)評委原則上連續參加評選不超過3年。評審會必須有2/3以上的評委本人到會,評審會在聽取匯報后,進行投票表決,獲得到會人數2/3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在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包括申報工程概況(含圖片影像資料)、過程檢查評估報告、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省級核查結論等內容公示期10天。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七條 獲“黃山杯”獎的工程,由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并頒發證書和獎杯。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或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黃山杯”獎的工程,撤銷“黃山杯”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杯。
第二十條 參與“黃山杯”獎評選工作的評審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成員、市(省直管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包括交通、水利),交通、水利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專業技術審查的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我省援建或承建的境外項目申報“黃山杯”獎的,參照本辦法進行評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建管[2008]129號)廢止。